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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南京市合肥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南京市合肥商会(简称:合肥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由安徽合肥籍在南京市工商界人 士创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 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经济繁荣和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作出贡 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 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 12 号首屏大厦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代表会员整体利益、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 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机构、组织会员 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六)推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光彩事业; 

(八)承办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 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方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 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 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 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 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3 %。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 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 于总票数的 70 %。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 30 %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兼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 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和理 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 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 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 事)大会和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 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 员)大会审议,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南京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27 日第 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